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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配偶工作调动,事前应向局党组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领导干部亲属任命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要坚持按任职和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参加学历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学历证明报政工人事股,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历。
四、机关干部职工因病住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办公室。
五、有下列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
(一)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二)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三)个人建房、购房、多处拥有住房的;
(四)个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
(五)个人因私出国(境)或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
(六)配偶、子女调动工作的;
(七)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或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的;
六、机关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不向组织报告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机关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书面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式两份,报卫生局人事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事项应同时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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