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各镇(街道)、县直各副科以上单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议事、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议事决策的透明度,形成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备案的范围
(一)单位5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工程建设(装修工程)项目承发包等重大事项;
(二)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三)人事推荐、任免、调整方案;
(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确定。
(二)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讨论决定。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决策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
(四)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五)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异议。
(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执行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重大事项决策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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