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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一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
第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1、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代表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2、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出访期间,代行区长职责。
3、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4、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工作;受区长、副区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是区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区长或副区长做好相关工作;受区长委托做好某些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和外事活动。
5、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依法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受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决策责任。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全区重大事项、急要事项的决策,应先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再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处理的,分管副区长负责处置并向区长报告。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区政府目督办负责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