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各部门认为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在会前7天报区政府,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区长、副区长指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指示办理。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贯彻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电传方式报送公文。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需联合向区委、区政府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即区委、区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分别确定:属于区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区委列前(即区委、区政府),由区委负责处理答复;属于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区政府列前(即区政府并报区委),由区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经费等重要事项,报送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定。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可由区政府批复,也可根据区政府的授权由区政府办公室答复。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区政府批转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乡镇、街道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字样。
区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各乡镇、街道正式行文。
第二十八条 行文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谁核稿,谁分发”的原则。区长、常务副区长在重要会议上涉及全局性的报告、讲话,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区长、副区长在部门工作会上讲话,由承办单位起草,区政府办公室把关。部门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进行审查、核对。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向人大、政协报告的文稿,应先送区政府办审核,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区政府文件:
1、由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发;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3、属于既有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应送有关副区长审核会签后由主管副区长签发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1、属于区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区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2、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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