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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村村级干部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激励和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现就提高农村村级干部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一、享受待遇的对象是:现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20年以上且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因公致残的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提高后村干部补助工资标准:
1、在1000人以上的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年补助工资不低于2500元。
2、在400--1000人的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年补助工资不低于2000元。
3、在400人以下的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年补助工资不低于1500元。
现任村干部补助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基本工资不低于村干部补助工资标准的80%,绩效工资由乡镇制定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确定。其他干部的补助,根据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节余和乡镇财力状况由乡镇确定。
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可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
三、连续和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30年且正常离任的,每年享受1200元的生活补助;任满3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1800元的生活补助。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增加100元;因公致残无劳动能力的,增加200元。
四、任职未满20年,任职期间因公致残的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享受1200元的生活补助,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增加100元。
五、离任村干部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党委申报,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审定,并由县委组织部建立档案,发给《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领取证》。
六、现任村干部补助工资在县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款中支付,由乡镇负责管理、发放;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县财政局凭组织部门提供的享受对象名单,于当年七月一日前以专款一次性下拨乡镇,享受对象凭证到当地乡镇政府领取。
七、享受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重新任职的,只享受任职村干部的待遇;已转为国家干部或固定职工的,不再享受离任村干部待遇。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判刑或开除党籍的,从当年起取消生活补助;享受期间死亡的,除领取当年待遇外,可延长享受一年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贴。
八、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克扣、截留和挪作它用,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向村民定期公布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到村任职期间,除享受原工资待遇外,同时享受所任村干部职务补贴。
十、离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待遇,参照离任村干部待遇执行。
十一、村干部待遇落实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农工部及农业、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参与,负责检查、监督和落实。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