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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创造活力,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直接选拔管理一批高级专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的最高荣誉称号,是由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和管理,在我市从事科研、教育、医疗、生产、经营、流通、建设、农业、文化、体育、艺术等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中拔尖者。
第三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要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向为我市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选的市拔尖人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备案。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每3年选拔一次,3年管理期满后可参加下批市拔尖人才的评选。市拔尖人才的常数一般控制在120名左右。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从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评选。
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目前在党政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法院、检察院机关工作,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纳入参评对象。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甘于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成果推广二等奖、市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中任何两项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第一位完成人;获得市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第一位完成人。
4、在完成国家、省(部)、市重点工程设计方面,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银奖、优质工程奖或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5、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6、在国家、省(部)、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宏观发展战略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建议或解决关键性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国家和省、市“十五”重点工程建设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
7、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