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大力营造有利于市拔尖人才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1、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市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优秀品德和奉献精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2、注意对市拔尖人才的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专长。对市拔尖人才使用不当的,市委组织部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要注意保护市拔尖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迫害市拔尖人才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3、对市拔尖人才的党内及行政纪律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处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市拔尖人才在三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200元,所需经费从市财政预算内单独列支(按年度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一次性发放)。市拔尖人才每年可按500元标准征订专业技术资料,征订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市拔尖人才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或聘任。
第十九条 市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科研开发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市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所在单位每年要为市拔尖人才安排不少于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发生的国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按因公出差报销(金额在3000元内)。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组织部分市拔尖人才休假疗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和确定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级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以及推荐科技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时,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市拔尖人才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在管理期内,市拔尖人才除享受市政府津贴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其工作业绩,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省直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市拔尖人才,本办法规定享受的待遇,市里统一解决之外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期内获得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级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称号并享受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吉市组通字[20**]27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