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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筑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并给予适当补贴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农村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个人缴费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制定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结算、养老金的发放和个人帐户管理,提供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协助和组织实施好本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具有本县农业户口人员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成熟且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转保。
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筹措
第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集体(经济实体)补助部分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怀远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二)独女或双女光荣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个人自愿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支持金2000元不再发给个人,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县财政按缴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后由个人续保缴费,达到60周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役期内,在个人自愿的情况下,政府给予补助的优抚费1800元不再发给个人,用于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财政按缴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退役后个人可续保缴费,达到60周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为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县财政对参保农民,按个人缴费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可根据年龄和经济条件,选择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缴纳方式: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一次性趸缴。
缴纳标准:根据本人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九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持《怀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县社保局根据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金额、累计年限和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月领取养老金标准。
第十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期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结清,财政补贴部分并入财政专户。参保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养老金领取到死亡为止。
第十一条 未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贴部分并入财政专户;符合参保条件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用一次性退回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参保积累期从其登记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县的,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如迁入地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本人申请,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证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财政补贴部分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因户口农转非,经本人申请,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领取养老金,待刑满释放回原籍后可恢复领取。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财政专户管理。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组成;财政专户由政府补贴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县社保局统一收储养老保险金,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