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规定不具体。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看,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及党组织的定位还不够明确,有的则没有作出规定。《党章》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组织定位为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而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从职责作用方面要求的。这一现状与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与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思想,与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相称。
第三,工作机制不完善。从外部环境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尚未真正形成。从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看,保证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通过何种途径、运用什么手段、在哪些具体工作中发挥作用等关键内容缺少制度规定。如在许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中,不在管理层中兼任职务的党组织负责人存在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不灵、参与决策和监督引导不力。从企业党组织自身看,少数企业党组织生活会、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的工作制度没有真正健全完善,落实不够好。
第四,素质能力不适应。据统计,目前党务工作人员的年龄三分之二在40岁以上,学历60%在高中以下,三分之一没有党务工作经验。出现这种现象,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党员流动性大,党务工作岗位缺乏吸引力,优秀人才选不进、留不住。二是党务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择面比较窄。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党员不多,选择政治强、业务熟、会做思想政治工作,而且懂经营、会管理的人选难度比较大。三是教育培训、岗位交流等措施不够。受多种因素制约,对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够,党务工作人员与生产经营和技术岗位人员之间缺乏经常性的轮岗交流。加之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员成份比较复杂,素质参差不齐。
第五,保障措施不落实。主要是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时间、场所等缺少保证。特别在困难企业和企业主对党建工作不重视的企业,活动经费就难以保障。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也不好安排,特别对于一些“三班倒”的党员和从事营销工作、长期在外地出差的党员来说,集中组织活动更加困难。个别企业由于条件所限,活动场所难以提供。
三、对策与建议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主要发挥引导监督、团结凝聚、组织协调、维护权益的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务之急,做到“六个更加”:
更加重视完善党组织职能,为发挥作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必须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法制化的重大现实意义。最近,全国人大对《公司法》作了修订,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内容较前充实,要求进一步明确,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要看到,非公有制企业的范围非常宽泛,《公司法》并不能全部涵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尽早作出修订,充实党建工作内容,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环境。
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事实证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健全的,党组织发挥作用就好;反之,效果就差。一要建立明晰的党组织职责分工制度。明确规定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的职责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适宜的决策权。二要建立规范的党组织班子配备制度。在企业党组织班子配备上,企业主是党员且素质条件具备的,一般应担任党组织书记;企业主不适宜担任或企业主不是党员的,党组织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或工会主席担任;企业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并设立党委的企业,原则上配备副书记。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相互介入、和谐互动,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领导体制。三是建立合理的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做到只要建立了党组织,原则上就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安排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规模小、党员少、不宜设立党务工作机构的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建工作。四是建立完备的党组织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组织生活会、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党员权利保障、党政工作信息沟通、党建工作考核奖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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