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务公开化。
政务公开是政治文明的的基本要求,检务公开则是政务公开重要内容。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实践政治文明的直接体现。检务公开,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公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中,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密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大大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自律与承诺,促进了检察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检务公开 ”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设机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逐步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民行案件听证制度及专家咨询制度。检务公开在内容上应突出重点,重点实行“权利告知”,这也是高检院制定的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实行“告知”义务,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4、检务高效化
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效率同公正一样是现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标之一。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律正义精神的实现。检务高效化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稳定、有序、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效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我们是否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做到检务高效化,一是坚决将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减少检察权运行的行政性中间环节,畅通检察权的运行渠道,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二是改革办案行政化体制。一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科长、检察长行政层层审批,科务会、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这种办案体制中,检察官只是案件承办人员,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检察官。“审而不定,定而不审”导致办案环节过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三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实行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办案体制。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提供切实的职务保障,调动主诉检察官积极性,以提高检务效率。
5、检务清廉化。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持权力的清廉,必须对权力实行严密有效的监控和制约,遏制和消除一切权力异化和腐败现象,实现权力主体清正廉洁,从而树立其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首先应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这是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自身过得硬,才能监督别人严格执法,己不正,焉能正人。一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观看廉政教育电教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等形式,加强纪律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勤政廉政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工作措施和执法活动之中,贯穿到检察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三是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开展了领导干部任前廉洁从检谈话、任期检查监督活动;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反映问题进行整改,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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