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遵守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凡组织决定易地(易单位)提拔或交流的干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随迁本人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免去现职,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易地(易单位)提拔或交流的干部说情,妨碍干部交流工作。干部调离后,必须认真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工具等公共物品。
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的配套政策。建立交流干部专门单列管理和跟踪考核机制,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经过不同层次和岗位锻炼、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拔重用。易地交流的干部,配偶是否随调,应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随调原则上“对口安置”,如果接收单位没有空编,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解决。有关单位应为易地交流干部提供周转房。易地交流干部退休时,本人可在交流前或交流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定居地点,上级组织和有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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