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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09-19 20:44:1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工作意见   阅读:6867
概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28号)规定,现对我省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标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http://www.xuexue6.com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28号)规定,现对我省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包括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2、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3、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4、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移交时间安排
  5、移交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召开移交工作会议,确定移交工作方案,部署移交工作。
  第二阶段:选择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7月16日至7月底。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基金资产清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由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参加共同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修订企业年金方案,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第五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进行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管理移交。
  第六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进行移交工作总结,处理移交疑难问题,上报移交工作总结。


  四、基金资产的清理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7、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五、基金投资的处理
  8、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9、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六、个人权益的保护
  10、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11、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七、管理机构的选择
  12、根据我省原有企业年金量小、分散的特点,为减轻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成本,便于运营管理,我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设区市为单位整体移交为主,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征求意见,以集合企业年金方式统一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具有法定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省属、中央大型企业可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实行单独移交,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移交后,可规定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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