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和选调党的机关工作者,须经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四、纪律处分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党的机关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党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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