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汇报检查情况。
八、监督检查的纪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被检查单位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九、日常监督措施
(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 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 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 (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党委(党组)在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 全委会的监督。
(三)党委(党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和调整 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凡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 偶和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都应事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四)坚持和完善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以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联络员会议,就贯彻《干部任用 条例》以及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五)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聘请干部监督员,定期听取和征求干部监督员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干部监督员 参加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网络,健全监督体 系。
(六)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电话(市委 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58681374)。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认真受理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探索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
十、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二)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 照《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基层党委(党组)对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 及时报告结果;一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必要时,市纪委和市 委组织部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对违反《干部任 用条例》问题的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 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 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六)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 教训。典型案例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张家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组织部
20**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