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推进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党员服务中心建设和社区、经济园区、商务楼宇、集贸市场及各类中介机构等流动人口集中地的党员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工作网络,扩大工作覆盖面,确保流动党员都能就近找到党组织,为流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参加组织活动、提供政策咨询、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提供便利。
14、加强“两外”机构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提出的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工作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流出地与流入地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密切与兄弟省市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加强外省区市驻沪机构、上海驻外机构党组织建设,主动提供上海党员服务机构和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信息,支持流动党员的整建制管理方式,畅通流出地与流入地的信息渠道。
15、加快流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中央提出的探索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的具体要求,借助社会保障卡等信息资源,在全人口管理的基础上,加快党员电子身份登记认证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流动党员信息库和网络管理平台,实现流动党员转接组织关系的信息化操作、参加组织生活的动态化管理和流动分布情况的及时反映,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有效教育和规范管理。
16、作好关心、服务流动党员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街道乡镇党员服务中心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再就业援助体系和帮困互助机制,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从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予以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切实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归属感与政治责任感。
(四)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17、严格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制度。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负总责,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督查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参照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每年至少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员上一次党课。
18、健全基层党建经常性督查制度。按照中央提出的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的任务要求,建立市和区(县)、大口基层党建督导员队伍,健全基层党建经常性的督查、指导工作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要采取有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中央和市委关于基层党建有关文件精神或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保证基层党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在实处。
19、深入推进“班长工程”建设。各区县、大口党委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好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的职责,深入推进“班长工程”建设,依托市和区县、大口党校,认真做好党支部书记岗位初任培训和在职轮训工作,坚持新任党支部书记上任半年内必须参加由上级党委组织(干部)部门组织的培训,坚持每3年安排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市或区县、大口党校接受在职轮训,全面提高基层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能力与分析、解决问题的水平。
20、加强社区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区县党委要按照中央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社区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建设,从职业声誉、岗位待遇、职业生涯发展上真正重视、真切关心社区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在近期逐步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党群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与之相匹配的各项考核激励制度,积极推动社区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1、推进基层党建资源支撑体系建设。以农村、社区和“两新”组织党组织为重点,积极推进基层党建资源支撑体系建设。各区县党委要把党员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有计划地向农村、街道社区、“两新”组织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不断加强区域内居民区、农村、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活动场地建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要把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列为专项经费预算,保证基层党组织有人办事、有钱做事、有能力做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