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表彰:对获得“全国文明口岸”、“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和“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和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两年一次的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工作会议上进行命名表彰。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口岸单位自建活动中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及其它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口岸各相关单位在自建活动中申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以及其他各种荣誉称号时,涉及文明口岸共建活动的,须征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意见。
五、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工作原则和基本方针
(十三)坚持分层负责原则。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分三个层面组织推进。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提出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和要求,并组织实施两年一度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评比表彰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根据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负责制定本地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实施意见、考核标准和评比办法,并负责本地区相关活动的协调推进、评比表彰等工作。实施意见、考核标准和评比办法报国家口岸办备案。
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要求,会同口岸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口岸区域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口岸共建的日常工作。
涉及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参照有关规定申请解决。
(十四)坚持条块联动方针。
坚持共建与自建相结合。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与各单位自建活动有机结合,要把这项活动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在抓好自建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共建活动。坚持日常共建和专项共建相结合。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在组织辖区内口岸单位开展常规共建活动的同时,也要精心组织开展口岸廉政共建等专项活动,建立长效共建机制,不断深化文明口岸共建活动的内涵。
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联动推进、争创佳绩”的活动氛围,以调动口岸相关单位及其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在中央文明办的指导下,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及口岸相关单位(海关、质检、边防、海事、铁路、民航、水陆运等)共同组成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口岸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与地方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联手,建立地方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在上级政府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口岸区域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在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应发挥当地口岸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在充分听取进出口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口岸相关单位研究提出评比标准和改革工作的建议。
(十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共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要注重建立定期巡访检查和工作联系等制度,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重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
Tag:工作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报告总结计划 - 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