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建设。加大口岸内部和区域间口岸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力度,完善相关业务协调配合工作办法,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增进口岸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支持配合,充分发挥口岸单位工作合力,处理好口岸相关事务。
效率建设。积极参与大通关建设,根据口岸通关特点和单位业务实际,推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通关技术手段科技创新,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口岸通关成本。
服务建设。按照爱岗敬业、文明诚信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积极推进口岸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引导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努力改善服务,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公正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口岸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阳光建设。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大推进口岸单位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确保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法制建设。加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和清理工作,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切实形成口岸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口岸执法、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安全建设。深化安全工作意识,制定安全工作规范,完善安全工作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安全。
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口岸相关单位之间的廉政共建活动,推进口岸单位廉政勤政,加大行风整治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口岸行业风气。
文化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总结和提炼各地区、行业、部门的精神主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各地区、行业、部门的工作。
长效机制建设。将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作为口岸日常工作中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日常工作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在实现口岸共建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
各口岸相关单位要突出“安全、高效、廉洁、和谐”这个主题,认真总结以往共建活动的经验做法,不断巩固已取得的共建成果,进一步深化共建文明口岸的内涵。
(九)形式方法:主要是在中央文明办支持和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协调下,由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口岸区域的机场、港口、车站等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扩大对外宣传面,营造出强大的活动声势,形成口岸相关单位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采取上网、上屏、上墙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主动走访口岸部门、企业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进共识,取得互信,沟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召集口岸相关单位、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现场答疑会等,解决口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口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新需求,掌握口岸工作第一手资料;开展专项共建活动,要突出重点部门和岗位,特别是承办具体业务的窗口单位;签订业务和廉政共建协议,协调口岸部门各方力量,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综合治理,解决口岸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促进口岸建设的全面发展;开展法制理论讲座、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教育,将提高口岸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高口岸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素质。
四、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考核、评比和表彰
(十)考核: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对活动参与对象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贯彻落实和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单位进行考核。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的单位进行考核。
(十一)评比:全国性评比表彰两年举行一次,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申报,对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的单位,经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机构评审后,授予“全国文明口岸”、“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和“全国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不参加“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单位”的评比,其作为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另行评比“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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