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选拔的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主持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近三年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及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主持人。
从国外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获得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并有连续三年以上国外科研工作经历;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并得到国际同行的公认;拥有属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核心技术的重大发明(专利)。
5、严格选拔程序。“拔尖人才工程”人选每两年选拔一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形式审查、公示、专业领域专家组初审、选拔委员会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选拔。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通过网络、通信等方式参与评审,保证评审的开放性、公正性。
三、加大培养力度,为拔尖人才多出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6、搭建培养平台。以拔尖人才为核心,有计划地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学科,集中精干科技力量,在我省优势学科、重点领域形成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群体;支持拔尖人才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支持拔尖人才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承担国家重点科研课题和工程、基金项目。
7、支持合作交流。实行“院士导师制”,鼓励拔尖人才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院士作为导师,联合进行科学研究及技术攻关。支持拔尖人才到国内外相关专业的一流实验室、一流大学进行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和邀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科学大师来豫讲学,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际科技发展动态。鼓励拔尖人才参与实施国际研发项目、主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团体,提高国际知名度,取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始性创新成果。
8、强化激励机制。对科技拔尖人才完成的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根据其意向,积极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助手和急需的人才,并在科研条件、工作环境以及住房、保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9、加大资助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从20**年起每年安排专向资金3000万元,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在资金和项目上积极配套支持。
四、精心组织,确保“拔尖人才工程”顺利实施
10、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拔尖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具体负责“拔尖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关心、支持“拔尖人才工程”,努力为科技拔尖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积极为“拔尖人才工程”提供后备人选。
11、完善管理措施。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确保拔尖人才在项目申报、人员任用、经费支出、科学实验、分配奖惩等方面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加强成果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调整补充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拔尖人才工程”人选遴选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新闻舆论媒体要大力宣传“拔尖人才工程”人选献身科技、勇于创新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人才、爱护人才、鼓励人才多做贡献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