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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改制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精神,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制订参与受让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内容。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认可,并按以下批准权限报批:
1、管理层参与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2、管理层参与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根据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集体参与受让,由上一级的产权持有单位批准。
方案批准后,管理层即具备参与受让的资格。
(三)管理层参与受让的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商誉和经营业绩等内容可作为管理层对应的能力说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受让,并在产权转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
1、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三年连续实现盈利;
2、已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范围的企业,近三年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3、管理层素质较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群众认同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经批准也可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的方式转让。
(五)管理层用于受让行为的资金,通过专门设立的临时性专用银行账户结算。受让成功结算时,由开户银行提供相关往来凭证,并出具所有资金往来与改制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无关的证明。
(六)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过程中,通过压低国有产权交易价格、损害国有产权交易公平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产权转让行为未经实施的,即取消其参与受让的资格;产权由管理层受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省属国有企业中退休后可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企业领导人员,如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受让的,不再保留公务员待遇;已经持有的,应按原价退出,否则不再保留公务员待遇。
(八)省属国有企业中,属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行为的企业以及政府专营性质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有条件地开展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国有产权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96号)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为了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保证改革工作健康、规范和有序进行,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经批准,以下范围内事项,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国有产权:
1、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以货币形式增资扩股且其所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转让的合资合作事项;
2、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国有产权转让;
3、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向非省属(包括中央所属、省内地方所属和外省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向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非省属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4、企业其他股东对省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控股式收购时,向国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
5、企业持续经营亏损,历史包袱较重,意向方愿以承债式整体收购的;
6、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7、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