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属同一集团内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间的产权转让。
以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转让方必须充分说明明显优于公开转让的效果,或难以组织公开转让的理由。
(三)经批准采用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环节。
1、资产评估。按照浙国资企改[20**]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在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按规定程序由省国资委核准。对特别重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省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严把评估结果审核关。
2、转让公示。在评估基础上,转让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报刊和转让标的企业内部,就该次转让行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作价依据、资金来源等,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及问题,须按规定妥善调查处理。
3、进场交易。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妥善调处后的转让项目,须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交割手续,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
涉及国家机密、安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公示、进场交易的,经批准,可不进行转让公示、进场交易。
三、积极探索国有产权全部退出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2000年机构改革中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同时,继续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改制后企业保留国有股份的,离退休人员仍由改制后存续企业管理。改制后企业不保留国有股份的,通过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做好离退休人员待遇落实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依托改制后的存续企业建立和管理,工作人员2至3人,管理经费在财政预算内列支。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向离退休人员传达中央和省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好剥离资产的租赁收益;按规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统筹外福利费用;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经费来源和发放。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全部退出时,可视本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单独剥离部门可租赁的优质资产,保留国有性质,租赁收益用于支付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助、省直房改办审批同意的住房补助费以及目前由企业发放的其他统筹外福利费等。发放标准按照浙财国资字[20**]198号、浙劳社医[20**]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经费渠道不变。
省国资委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配备人员,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与监管。
四、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本的,经省国资委核定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与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本之间的余额,在不超过该企业非国有股本总额的范围内,由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并以该企业优质资产作抵押,经省国资委同意,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借给企业使用,并交纳资金占用费。
(二)资金占用费按上一年度企业资本收益率逐年确定,并以现金支付;资本收益率低于合同规定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企业占用资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应制订还款计划。期间,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可以用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余额支付国有股的增资扩股。
五、进一步明确省级各部门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中方案审批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省级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改制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4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改制工作中涉及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国资委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文化、宣传等单位除外)。改制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就改制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可靠性作出书面承诺;参与改制事项的中介机构要就资产审计和评估的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改制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是省国资委审批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宜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