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继续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完善政策,壮大县域经济。
(二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一体的环境卫生、供排水、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财政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五)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县城)和中心镇的集聚和带动作用,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促进人口和要素集聚。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鼓励和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对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实施《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市民规范,履行应尽义务。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作,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一)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要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
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表彰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