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落实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和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严禁违法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行城乡就业统筹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培训经费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办法,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用工企业加大培训投入,用好用足职工培训经费及相关的政策。各地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到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全省每个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实行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发证管理机关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用人单位,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