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培育完善保险市场主体。要坚持“适量调控市场主体,适度引进竞争机制,合理机构网点布局,推进保险服务升级”的原则,认真解决好县以下保险市场发展薄弱的问题。各保险企业要在乡镇合理设立机构和服务网点,为繁荣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服务。要自觉承担起维护和完善保险市场的责任,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大力发展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各类专业保险服务机构网点。
(三)优化保险产品结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各保险企业要结合我市实际,大力开发面向农村、家庭、农业、民营企业、养老、医疗、教育、消费、信贷等市场的创新型保险产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推出个性化的产品,优化保险产品结构,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要针对保险服务过程中重承保、轻理赔,重保前服务、轻售后服务等现象,切实加强诚信建设,严禁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努力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要从目前递送保单、收取保费的单一服务,逐步转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保险知识读本》,熟悉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从整体上提高对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的意识,关心、支持保险事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本地保险机构的联系,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分析全市保险发展状况,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把保险业发展状况纳入当地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保险业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不得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保险产品,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理保险业务。
新闻部门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对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报道要严格把关,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沟通,减少负面影响,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搞搭车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公安、司法、运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建立事故处理联动机制,积极配合保险企业搞好事故责任鉴定,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利益。
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
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对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要积极支持当地保险机构建立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作用,促进协会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专业保险中介公司除外)。二是对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等发票,由四川保监局提供全省统一式样,税务机关监制。
五、共建金融安全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一)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是确保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尽快形成公司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对涉及保险业风险方面的问题与事项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
(二)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诚实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内部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保险偿付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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