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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我省是洪涝台旱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特别是近年来台风、山洪灾害多发,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的领导下,按照预案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开展抢险救灾,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升,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对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是防灾救灾的第一现场,基层组织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抢险救灾能力,直接关系到防灾减灾的成效。目前我省基层的防汛体系还不够完善,有的还很薄弱,缺乏专职人员,没有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应急处置能力弱,灾情、险情信息不能快速收集上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等等,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规定和近年来基层抗台救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领基层防汛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任务;坚持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把防御台风、小流域山洪和江河大洪水作为重点,强化预警信息传递、人员避险转移等非工程措施,不断提升防汛抗灾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防汛责任制,完善防汛预案体系,强化监测预警手段,细化人员转移方案,改善设施装备,及时组织防御和开展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基层防汛责任
(三)建立防汛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汛保安作为一项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应急组织指挥;防汛任务较重的要设办事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防汛事务处理。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也要建立防汛组织,由村(居)委员会主任或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负责人)对本区域或本单位防汛工作负总责,并明确防汛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建立防汛抢险救灾、监测预警、人员转移等应急小组。
(四)落实防汛责任人。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抓落实。重点落实好防汛领导责任,明确水库、堤防安全巡查管理责任人,山洪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人,海上渔船回港避风责任人,人员避险转移责任人,以及学校、建筑工地、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各类船只、病险水库下游、滩涂养殖、危房等重点区域的防汛防台安全责任人,重要岗位配备第二责任人,实行A、B角负责制。防汛责任人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明确防汛岗位职责。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当地防汛防台实际明确防汛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防汛岗位。明确巡查、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保障等每个防汛岗位的工作职责,制订各岗位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三、强化巡查监测,提高预警能力
(六)完善监测设施。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结合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雨、水情监测设施和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布局,因地制宜补充完善雨、水情等信息监测的简易设施,制定预警标准,配备预警设备,完善预警手段;完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提高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
(七)明确预警程序和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接收和采集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有关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迅速将信息传递到户到船到人。水库和重要堤防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要加强台风、暴雨、强风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期的巡查、预警,及时将汛情、险情信息报告村、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并向可能影响地区发出预警。各地要建立信息报告激励机制,对在第一时间报告重要汛情、险情,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