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六)开展“卫生强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对获得“卫生强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区政府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要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强的考核范围,并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
(三十七)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区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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