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全面实施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和医务人员选送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等方式,提高卫技人员素质。到20**年,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0%,到20**年60%以上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九)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区、乡镇(街)、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十)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卫生、农业、民政、教育、人口与计生、建设、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十一)乡镇政府(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街道)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村两委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区、乡(街)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公共卫生联络员一般由乡村医生担任,也可以由妇女主任或计生服务员担任。
(十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和区人民医院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十四)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公共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完成区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执行区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加大投入,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十八)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从20**年起,建立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按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
(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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