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领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关心和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资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建立
1、根据党章规定,凡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凡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根据党员数量规模,按照党组织建立的有关要求,分别建立党支部、党总支或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或同行业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可先指定有关单位党组织认真抓好积极分子培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凡具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各基层党委应指定专人帮助指导,尽快建立党组织。在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抓好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这些组织覆盖面宽的优势,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在工会会员和团员青年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为企业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组建与企业的筹建同步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建、筹组、结构调整或资产重组时,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筹建、改建或重新组建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时,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对于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工业、商业小区(街道)建立党组织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党组织的领导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员与员工的联系,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确定。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条条和行业管理为辅,因企制宜,条块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党组织领导;专业性较强、行业特点明显的,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归口领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直接由县委领导。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组建、撤销及隶属关系的变更,必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和方法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工作和党组织的活动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业余、分散、小型、多样、实用、灵活”的原则,围绕生产经营,采取灵活多样、实际有效的方式方法开展各种活动,要力求做到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党的整体素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活动应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做到为企业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员工所拥护、为党员所欢迎。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应通过党员自身示范,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守法经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应通过进入经营管理层直接参与和开展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间接参与等方式,多渠道参与或影响企业重大决策,积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基本职责。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应积极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倾听职工群众呼声,了解职工群众疾苦,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依法为职工做主,有理有据地做好工作,努力把职工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教育和引导党员和职工尊重出资者、经营者的各项权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出资者、经营者的要求和呼声,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应根据企业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种争创活动和文化活动,使企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工作融为一体;引导企业提高文化品位、塑造企业精神,努力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
四、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