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把好审议、协调、修改关
1、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法规案质量不高、不够成熟或者有关部门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法规案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交由提案机关就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提出意见后再决定进行审议。
2、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对法规案的必要性有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进行统一审议(二审),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继续就立法必要性进行调研、论证、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就是否进行该项立法,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3、经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法规重要事项,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中安排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4、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一审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草案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的,送交法规工作室,由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采纳,并供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5、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二审稿,应当在提交主任会议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修改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6、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起草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法规工作室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法规工作室在具体组织修改法规草案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或者书面征求意见。
7、坚持法规案的二审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些经过二审仍有重要不同意见的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实行三审。
8、修改后的法规草案二审稿或者三审稿,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按规定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和法规清理、宣传等工作
1、建立完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制度。对人民群众比较关注、实施中反映较多、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时赞成票数不高的法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相关方面,对其实施效果或者重点条文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估;对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实施情况及必要性等,也可进行评价。
2、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情况,共同配合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解答工作。
3、进一步加大立法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对常委会审议中的热点问题以及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跟踪报道,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对常委会立法工作以及新出台法规的重点、亮点等进行深度报道,加强立法工作与社会关注问题的互动,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4、注意收集研究国家和全国各地有关立法方面的信息,学习借鉴,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