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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省政府决定,自20**年7月1日起,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现就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
(一)准确确定保障对象。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均列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
(二)合理制定保障标准。参照每人每月7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既要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筹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20**年底各地农村特困救助人数月人均20元的标准负担,县(市、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予以配套。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将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0%。即: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含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200元的住房维修基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仍按省、县9∶1的比例分别负担。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认真组织好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清查,准确界定对象,建立健全资料档案。
三、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看病介入、住院救助、病后核算”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真正把最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
(一)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常年救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二)大病救助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筹措所需资金。救助所需资金按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救助人数年人均16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21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四、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大病救助”的原则,在全省建立城市低保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省政府文件
(一)对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具体大病救助标准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筹措所需资金。救助所需资金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人数和人均20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21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