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加强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更新仪器设备。节能机构监察任务由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节能监察机构要按时完成监察任务,并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察结果。
(三十五)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铁路、交通、民航、煤炭、石油、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能源购入、消费、销售、库存等指标统计,及时向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GDP能耗核算所需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三十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企业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十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各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本实施意见下发2个月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提出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方案。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