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积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完善农村供电网络,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六)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各级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八)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取消不利于节能的电价优惠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放开煤炭市场价格,统一全省燃煤电厂上网电价,鼓励耗能低的电厂多发多供,鼓励小水电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上网。积极研究制定全省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累进加价征收的资金作为节能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二十九)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能源消费量计算,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节能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制定。省财政也将安排适当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节能工作。
(三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十一)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和基础工作
(三十三)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成立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经贸委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建设、交通、质监、财政、统计、科技、农业、教育、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