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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省政府文件
一、充分认识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也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二)我省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我省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动力,是实现农业工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基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为中心,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四)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五)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实现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强化公益性推广机构建设,全面放开经营性服务,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业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合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创新。
三、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六)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畜牧、水产、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以及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培训教育服务等。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七)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流域、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对县级农业、林业和水利行政部门管理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梳理,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将职责相同或相近而重复设置的,予以重组;将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进行合并;将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或任务已作较大调整以及未配备工作人员的空壳单位,予以撤销;将条件成熟、单纯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与乡镇机构改革和编制总量控制工作相衔接,已按照乡镇机构改革要求调整到位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把重点放在明确职责和规范管理上。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