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查工程实体质量。尤其是检查结构强度等,要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检验。
5.查工程原材料。检查原材料是否合格,特别是钢材、砂石、水泥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查施工工艺。检查是否严格按施工工艺操作,是否满足工程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投入使用桥梁:
1.查是否明确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
2.查是否定期对桥梁进行巡查,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资料。国道、省道、县道上的桥梁是否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规定的周期进行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和“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3.查是否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桥梁养护维修。国道、省道公路桥梁养护,是否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336号文)的要求配备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检查出的桥梁病害,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
4.查是否对行驶桥梁的重车实施超限超载监控和治理。
5.查对已经确认的危桥是否采取相应的管制及监测措施。
6.查是否按规定建立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在建桥梁
1.自查阶段(8月20日-28日)
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省干线和重要县道由县公路分局进行自查,农村公路(包括“村村通”工程)由县县乡公路所开展自查。各自查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填写在建桥梁的各项信息(填写内容见附表一),同时对在建桥梁逐桥进行检查,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逐桥填写在建桥梁检查情况一览表(具体内容见附表二)。
2.互查阶段(8月29日-9月3日)
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组织进行,我县根据市交通局、公路局通知要求办理。
3.督查阶段(9月4日-9月9日 )
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省厅将组织督查组分别对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桥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在工程施工检测及自查、互查阶段发现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桥梁。迎接省厅督查工作统一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牵头。
4.治理阶段(9月10日-10月31日)
按自查、互查、督查提出的治理措施,结合每个桥梁的特点落实整治工作,县公路分局、县乡公路所为落实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建设主管单位要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整治工作要全面、细致、彻底,决不留有后患;在自查、互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应果断予以停工,立即整治,待检查核实并确保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建设。
(二)投入使用桥梁
1.自查和抽查阶段(8月20日-9月5日 )
以县公路分局、县县乡公路所为单位,组织技术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在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所管养桥梁基本情况掌握的基础上,有重点、有步骤开展这次专项检查,认真填写“安徽省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检查项目表”(填写内容见附表三)。国省干线和重要县道由县公路分局负责上报市汇总,农村公路由县县乡公路所和县交投公司自查(报市交通局汇总和抽查)。对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危桥,各检查单位要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协调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同时向社会公告,组织车辆绕行,避免车辆阻塞。各责任单位将自查表和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经县交通部门审核备案后上报市公路局、市交通局。
2.督查阶段(8月30日-9月9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厅将组织督查组分别对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桥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自查单位和负责单位落实省厅的实施方案情况,自查阶段发现安全隐患的桥梁及采取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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