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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目标管理,加大重点工作推进力度,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对八项重点工作实行后位重管的决定》(宿豫发[20**]5号)进行修订,并就进一步完善重点目标实行后位重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管内容
1、综合目标;
2、招商引资工作;
3、农业农村工作;
4、财税工作;
5、小城镇建设工作;
6、信访工作;
7.计划生育工作;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
9.党风政风行风及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
10.其它被市以上列为重管的工作。
二、重管条件
1.目标综合考评:如分档考核,对年度目标综合考评排名末位的乡镇或部门,实行重管;如不分档考核,对乡镇目标综合考评排名末位、区直部门排名后三位的,实行重管。重管期一年。
2.对招商引资和财税工作两项可以量化的指标,如分档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名末位的乡镇或部门,实行重管;如不分档考核,对乡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名末位、区直部门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名后三位的,实行重管。重管期一年。
3.农业农村工作、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信访、党风政风行风及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等六项工作,如分档考核,对考评排名末位的乡镇或部门,实行重管;如不分档考核,对乡镇考评排名末位、区直部门排名后三位的,实行重管。重管期一年。
4.对垂管部门考核实行单列排名,凡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名末位的,列入重管范围。
5.被省、市列为重管的单位,直接列入重管。
三、重管处罚
1.属于目标综合考评重管的,被重管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第十三个月国标工资人均下调200元;属于其他单项重管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第十三个月国标工资人均下调200元。
2.受到目标综合考评重管的,重管期间主要领导不得评先,不得提拔、调动、交流,如确需调动、交流,只能降职使用(特殊贡献除外);属于其他单项重管的,分管领导不得评先,不得提拔、调动,如确需调动,只能降职使用(特殊贡献除外)。
3.目标综合考评连续两年被重管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降职使用;单项工作连续两年被重管的乡镇或部门,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或降职使用。
4.当年受到三项(含三项)以上后位重管的乡镇或部门,主要领导调离原岗位,降职使用。
5.垂管部门处于后位重管范围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仍未走出重管范围的,区委、区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人给予适当处罚并予以调整。
6.其他相应处罚。
四、后期管理
1.由区纪委牵头,会同组织部、目标办、督查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后位重管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并就重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2.重管单位必须正视落后现状,深刻分析后进原因,切实找准存在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突破重点,力争在短期内出新、出优,确保早日走出重管行列。
本决定自20**年度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20**年度重管单位的确定和处罚,按照20**年度考核结果对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