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继续贯彻执行中组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组字[1994]1号)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严格规范流动党员的管理。⑴要加大推广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力度。对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苏组发[1995]25号文件《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使用和验证工作。各地各单位可从各自实际出发,简便发证手续,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向外出流动党员发证,确保附合用证条件的外出流动党员人手一证。⑵要根据流动党员流向情况,适时、适地建立党组织。对于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集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对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在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及民营企业开发区,应及时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与当地或相关部门党组织的隶属关系。⑶要建立流动党员的跟踪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采用通信、电话等适当方式与外出流动党员经常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定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情况。⑷要把外来流动党员及时纳入组织管理之中。党组织不得借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外来流动党员,对持证的外来流动党员,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由党支部负责认真地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5、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各级党组织要针对当前部分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和退休职工党员中出现的组织关系接转不正常的现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接转组织关系。⑴除离休干部党员外,其他企业退休职工党员原则上离岗后都要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⑵企业内退职工党员和下岗后找到相对固定工作的党员,应把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或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⑶到各类新经济组织从业的党员,应尽可能把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接转的,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等中介机构党组织作为过渡。⑷暂时尚未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其组织关系都应及时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党组织。⑸对于无故不转或拒绝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追究该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无故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要批评教育,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组织关系长期放在“口袋”里,接转有效期内无故不报到,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党籍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以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出党、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都必须严格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党籍管理,党组织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⑴出国出境定居、出国留学、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党员的党籍管理,要继续按中组部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对出国出境后超假不归的党员,按中央的现行规定,不能视同于国内的“三不”党员来处理,其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应保存于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待其归国后再区别情况予以处理。⑵退党的处理。党员如果改变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提出退党的,党组织应允许其退党。但对违犯党纪,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提出退党,不能按退党处理,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提出退党,应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⑶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7、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党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党章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应当按自行脱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