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推进方式,虽然有利于高效率地推行国家政策,但不可避免地产生不顾地方的特殊情况和地区差异而强求一律的推进方式。更重要的是,由于运动过程中不能保障农民的自愿,许多自愿的工作也变成了官办,造成了农民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过分依赖。
其次,新村运动并没有大规模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相反却造成严重的农户负债。因为新村运动推动农村现代化、城市化,追求美好的物质生活,农民不得不改造自己的房子或屋顶,他们不得不承担严重的负债。1970年-1980年,农户平均负债由1万6千韩元增加到34万韩元,增长21倍。
韩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最终是在新村运动结束后才实现的。经过上世纪后二十年的高速经济发展,韩国迅速实现了城市化,农业人口占到总人口的比重不足10%,农民在其他非农部门大量兼业,农民收入增加更为迅速。上世纪90年代初,韩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已经占到城市居民收入的95%。20**年,韩国农民收入达到3050万韩元,20多年里又增长了11.3倍。
新村运动尽管很快地促进了农村和农业现代化,然而,极为有限的政府投资加上中央政府主导的推进方式,不可能根本改变农业和农村结构。更由此产生了农户负债、劳动力转移和对中央政府依赖等问题。近几年,韩国农村增收速度有所放缓,农村空心化、劳动市场波动和城市贫困等又成了新的问题。20**年韩国农村居民收入占到城市居民收入的78.2%,比上世纪90年代下降10多个百分点。
“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总的来说,中国农村发展的问题与目前韩国这样的国家有很大不同。土地产权不清、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城市化程度低、农民隐性失业严重、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低,是我们面临的最关键问题。从韩国的历史经验看,我国政府必须下决心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政策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政府应采用更积极的城市化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解决农村隐性失业问题。
另外还要认识到,发展农村经济,最本质的还是农民权利问题,具体就是农民财产权、农民自由迁徙权和农民平等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等三方面的问题。只有有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具体政策才能制定出来。在制定具体政策的过程中,韩国新村运动中的一些做法我们还是可以学习的,而另一些做法(如政府干预过度等)则是需要避免的。
中韩两国同处东亚,对儒家文化的共同体认,使得韩国“新村运动”经验相比于欧美国家的农村建设经验更具可借鉴性。
同样值得称道的是韩国农民的自组织程度。统计表明,至1994年5月,韩国农协有农民组合员200万人,单位组合1359个,特殊农协44个。韩国农协已成为保护和推动本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被韩国人称为“国民的生命库”。
就此而言,新农村建设参考韩国,的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就目前来说,对韩国“新村运动”经验存在诸多误读。
其一,“新村运动”被认为是纯粹的政府主导。不可否认,韩国经济发展一直有政府主导的因素,但绝不仅仅是政府主导。韩国“新村运动”是政府注入资源、激发民间充分参与的过程,农民始终是建设的主体并且以制度保障这一地位。比如,在村庄建设中,建设什么项目,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指定,而是由农民充分讨论作出选择,也由农民自己来组织实施。政府则在硬件方面予以配套支持。村庄建设的过程,也是农民的主体意识和村庄社区共同体观念成长的过程。
其二,许多人把韩国“新村运动”理解为纯粹的村庄建设运动,其实不然。1945年韩国光复以后,韩国经济获得较快发展,但韩国国民的伦理道德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战争、动乱和通货膨胀破坏了韩国国民勤勉、诚信、节俭的社会风尚。上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大批年轻人拥入大城市,农村原有的传统文化、伦理观念和社会秩序再一次受到冲击。韩国学者认为,从国外引进科技并不难,但国民的伦理道德水平永远无法通过引进获得,因此必须通过一种措施提高国民伦理道德水平,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韩国“新村运动”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它是一个综合性、系统的、循序渐进的社会改造运动,从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到发展农业产业、完善民间组织和国民伦理道德建设,其中既有“看得见的”盖房子、修公路,也有“看不见的”民族精神和社会文化的重构。其内容和意义远不只建好几个村庄。如果仅仅把“新村运动”简单理解为“新村庄建设运动”,那将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产生严重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