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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辅导会上的讲话

[09-22 20:26:17]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学习材料   阅读:6413
概要:.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辅导会上的讲话第一个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新中国政法工作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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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辅导会上的讲话
  第一个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新中国政法工作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不是孤立的,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以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第一次听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是在去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在20**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罗干同志在讲话中特意脱开稿子讲到,原来在起草这个报告时用的是“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锦涛总书记在审阅时亲自将“现代法治理念”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系统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是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锦涛总书记与各省党委负责人谈话中,着重谈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并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最近,锦涛总书记就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门做出重要批示,他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由此可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成为党中央所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领导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探索和形成的先进理念。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完成新民主主义改造之后走上了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迈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但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出现的重大失误,法治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尤其是在“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治受到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被政治运动所取代,各种狂热和激进的政治运动主宰了整个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们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的法治建设又经历了一个逐步恢复、完善、发展的过程。我们加强了立法工作,恢复了政法机关等等,特别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确定,确立了法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战略地位,把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问题被越来越多提到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之中。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摆到了重要战略位置,把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使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逐步探索、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大家都知道,自冷战结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我国作为颠覆、渗透的主要目标,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图谋一直没有改变。斗争实践表明,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心入手。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提醒大家:放弃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导致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甚嚣尘上,是前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我们还可以清醒看到,近年来,西方国家加紧在中亚的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实施的“颜色革命”,也是先从搞乱人心入手,从而达到在这些国家建立亲西方政权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怎样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直是我们党不断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也是理论界不断予以高度关注的一个重点。在这一时期,我们结合中国国情,在坚持和发展我国法治建设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也合理地吸收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的法治经验,较好地促进了立法、执法、司法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党的十六大提出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出现了异常活跃的现象,一些人不顾我国社会主义国情,提出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做法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一些媒体曾刊载文章,建议我国人民法院取消“人民”二字、取消党委政法委等等,企图否定我国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否定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我们内部也有个别同志缺乏敏感的政治鉴别力,片面提出一些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观点和言论;我们还有个别同志不能正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真正内涵,缺乏创新意识,思想僵化,诸如我们一直所讲的“几重几轻”的思想在头脑中还根深蒂固。这些,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诋毁我国的司法制度,客观上起到了授人以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那些企图利用我国司法制度诋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回击,有利于更加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从而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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