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影响。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面对我国即将进入“十一五”重要发展时期的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要求。我们说,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正确借鉴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指导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科学发展观作为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在指导具体实践的同时,也在经历着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我们所亲身经历感受最为深刻的具有全局性的举措有三个:一个是,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明确地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明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因此,它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保证,也可以说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二个是,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当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关于落实“五个统筹”的思想,是对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努力建设繁荣、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三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法治作为社会的基石,其指导理念的如何确立,势必会对发展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科学界定,坚持和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的要求,坚持和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坚持和反映了党的领导,坚持和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反映了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坚持和反映了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这六个方面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一个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前人勇于创新的发展观,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正在努力创新自己的发展模式,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历史必将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科学发展才能在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以实现,才能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成功动力。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条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其一,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最坚实的基础。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这就使得我们面临的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集中表现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所引发的个体上访、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些矛盾都与上访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表现领域也十分宽泛,诸如企业转制、拖欠职工工资、城市动回迁、农村征地、涉法涉诉等各个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事件。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及时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其二,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最规范的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基础性的作用,而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经济活动还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受到不同价值观的影响,我们诚信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威胁着市场经济的安全。而诚信友爱仅仅靠道德和感情来支撑和维护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力量。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融洽相处。其三,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激发社会活力提供最稳定的支持。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社会主义法治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创造成果和经济利益,稳定地保证其合理的预期收获。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其四,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特别是在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就更需要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其五,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最可靠的保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高能源、高消耗的粗放式的增长方式,使得我们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以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无疑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此可见,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科学理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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