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即质询哪个部门,质询什么事情,为什么质询。
第四条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写出调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三、接受辞职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及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条前款所列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以常委会文件对外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十四、授予“人民勋章”程序
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第一条“人民勋章”获得者,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功绩卓著的公民。
⒈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⒉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⒊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⒋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惧,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⒍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人民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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