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20**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保证20**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7月10日起,启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至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霍山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家庭持有霍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霍山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为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至低于低保标准的1.8倍;3、无住房;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嘱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私有房屋的;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单位公有房屋的;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2年内已转让住房的;4、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少于3人(含3人)的,按低保证或者户口簿中载明的实际人数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多于3人的,按3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20**年,霍山县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全年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低于1000户。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按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霍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经社区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衡山镇社区办负责组织重新审核,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异议不成立的连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汇总登记并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衡山镇、县民生办、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会审,会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政府网站、所在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发放至申请人低保卡或存折中。租赁补贴发放档案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六、其他事项
1、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若自愿选择按市场租金标准(即新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经其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
2、已经享受租金减免的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若自愿选择按市场租金标准(或按新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经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也可按标准足额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