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人口只有一人的,按新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每月按保障面积减半发给租赁补贴。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3元/人.月.平方米。
4、本年度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在完成本年底任务户数的前提下,如仍有节余的,可用于购买新建的小户型(50平方米以内/套)安置房或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
七、相关要求
1、县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补贴发放程序等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2、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作出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决定,限期收回已领的租赁补贴。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审核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齐。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3、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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