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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工作方案   阅读:6231
概要:一是督促生猪批发市场(点)履行生猪自检责任。由农业部门督促生猪批发市场(点)按照区农业部门提供的标准,在4月15日前建立生猪“瘦肉精”检测室,原则上每日按照不少于5%的比率对入场生猪实施抽检,并认真、详实做好每次检测的记录工作。生猪批发市场(点)如不履行自检责任,则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生猪批发市场(点)对涉嫌“瘦肉精”残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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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督促生猪批发市场(点)履行生猪自检责任。由农业部门督促生猪批发市场(点)按照区农业部门提供的标准,在4月15日前建立生猪“瘦肉精”检测室,原则上每日按照不少于5%的比率对入场生猪实施抽检,并认真、详实做好每次检测的记录工作。生猪批发市场(点)如不履行自检责任,则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生猪批发市场(点)对涉嫌“瘦肉精”残留超标的生猪及时停止销售,报告工商部门进行暂扣,并报告区农业部门进行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生猪,工商部门依法处理,镇(街道)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镇(街道)向区市政局申请批准后,送南海环保发电厂作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由镇(街道)监督下就地在肉联厂处理炉内销毁。
  二是与生猪批发市场(点)开办者重新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在原有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约定生猪批发市场(点)开办者的生猪“瘦肉精”自检责任,以及在发现“瘦肉精”残留超标时,工商部门和生猪批发市场(点)开办者双方的管理责任,此项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三是规范生猪批发交易行为。监督生猪批发市场(点)实行责任制管理,对场内生猪批发商建立详细档案,与所有生猪批发商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建立生猪进销货台账,对进场交易的生猪开展索证索票检查,禁止无检疫合格证明、无佩戴二维码标识、检疫证明过期或染疫的生猪进场交易;禁止病死猪出场,对场内病死猪立即进行销毁。工商部门针对批发商建立信用制度,生猪批发商采购的生猪经法定机构检测,检出一次“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将进行停业整顿。
  四是实施驻场监管。从即日起,至5月8日,辖区内有生猪批发市场(点)的工商分局要派员驻场,负责监督生猪批发市场(点)把好“进猪关”和“出猪关”。
  五是监督生猪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对批发市场销售的生猪,尤其是外地来源生猪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测,禁止收购和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封锁疫区内或染疫的生猪、来历不明的生猪和死猪。农业部门在生猪批发市场每周抽取不少于100个猪尿样品进行检测。
  主要由工商、农业部门负责。
   www.xuexue6.com (三)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的治理
  抓好屠宰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定点屠宰厂经营者为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以高压的态势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尤其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其它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坚持投诉举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做到举报查处率100%,彻底捣毁私宰窝点,防止私宰肉、病死病害肉流入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消除肉品安全隐患。
  二是协助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签订层级管理责任书,明确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各自管理责任,村(居)委会负责人应当对本区域内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负起管理责任。在专项治理期间,积极配合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出租户自觉抵制私宰违法行为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私宰户相关信息。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把房屋或场地租予他人进行生猪私宰活动的,公安部门应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是规范屠宰企业的行业管理。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对屠宰企业传达贯彻市政府《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83号)的精神,要求屠宰厂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屠宰厂经营者为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检测室,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监督屠宰厂在3月30日前建立完善检测室,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禁止未经检验检疫或是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厂。按照《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83号)文的精神,农业部门要配合好经贸部门落实辖区范围内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按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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