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服务经济建设,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严格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特向社会和被审计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审计机关职责
1、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入进行审计监督;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县审计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县审计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县审计局对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5、县审计局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县审计局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县审计局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县审计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依法组织进行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1、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参与对有关经济案件查处。
12、县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13、县审计局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县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5、县审计局承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其他事项。
16、县审计局可以依据相关制度和办法,经审批授权后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二、审计程序和期限
1、县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对审计的范围、审计组工作人员、审计工作纪律、监督电话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
2、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其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县审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5、县审计局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6、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7、县审计局应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工作纪律
1、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2、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审计中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3、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4、审计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参加其他影响廉政形象的活动。
县审计局效能建设监督电话: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