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重点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政府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以骨干中小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企业共同组成的中小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四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助保金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资金的来源主要由获得助保金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缴纳资金形成。政府财政部门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七条 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首次贷款原则上缴纳比例为:
(一)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企业应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1-2年(含)的,企业应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三)对于贷款期限在2-3年(含)的,企业应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对于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池内企业再次申请助保金贷款时,助保金缴纳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第八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时,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组建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开设专户存放,对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业客户具体划分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为助保金管理机构下发的“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的企业,符合建设银行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额度
单笔助保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之间。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综合回报情况,建设银行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八条 其他
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舒城支行和县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