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作评价制度
每年年终,县联席会议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工作专报,对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联席会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评价,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监局和各乡镇政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全省、市县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情况;以政府名义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作出的重要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及群众参与文明交通守法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万车死亡率完成情况;一次死亡3人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有效遏制;辖区内是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是否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否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道路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进一步落实,涉及营运车辆、旅游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六)应对重大突发性道路交通事故(件)的现场处置能力是否得到进一步提升(含预案的制定和实际运用效果);政府是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演练。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切实担负起相关工作责任。对属于工作方面原因,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还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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