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县工商局
加强流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及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销售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报送机制。
(十五) 县国资委
1.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2.督促县属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六) 县质监局
1.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车用燃气气瓶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
3.加强道路交通监控设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计量设备的强制检验鉴定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检验和产品一致性监管。
(十七) 县市容局
加强对全县市容市貌的管理,重点解决违章占道突出问题。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清理。
(十八) 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十九)保险公司
1.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
2.依法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高理赔速度;
4.扩大承保面,提高保障程度,增强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
5.认真执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发挥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十)县气象局
1.组织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3.依据《气象法》,对全县范围内交通气象探测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十一)县武装部后勤科
加强对军车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
今后,根据成员单位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适时对以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第七条 会议制度
县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局性重点工作;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跨部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调度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综合集中整治和预案演练。联席会议由县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交流工作信息,商讨拟提交县联席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和召集人交办的事项;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报本部门、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落实会议布置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反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三) 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室。
第九条 工作专报制度
各乡镇联席会议和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县联席会议专送一次本地、本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目标;每年1月2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联席会议的日常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应及时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太和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太和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及时传达县政府及县联席会议的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指示等,反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动态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告制度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每季度向社会通报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较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和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督查和跟踪问责制度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督查组,对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联席会议贯彻县政府、县联席会议有关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进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请县联席会议督办,并跟踪掌握治理进度,实行过程问责和结果问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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