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三) 县安全监管局
1.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检查的重点,协调、监督跨部门、跨行业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治理,负责对省、市安监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2.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 经委
1.负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使用及生产一致性管理情况,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建立健全查办终结和信息通报制度;
2.研究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 县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六) 县交通局
1.依法对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实施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依法履行“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职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指导和监督全县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4.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与管理,指导公路事故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道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落实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5.依法实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
6.研究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七) 县建设局
负责城市交通规划、交通影响分析、道路建设及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县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的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八) 县农机局
1. 依法履行对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管理、牌证发放和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2.制定完善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和驾驶人管理的工作规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
3. 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建立健全农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农机考试员队伍建设;
4. 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5. 积极配合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处理。
(九) 县教育局
1.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2.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 县财政局
1.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落实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十一) 县司法局
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县卫生局
1.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175号)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61号)要求,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积极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做好驾驶人体检、急救知识培训、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等工作。
(十三) 县商务办
1.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强化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2.督促商品流通领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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