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严肃住村纪律。镇委书记要带头执行“住村”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住村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在一线工作。在住村期间,要严格做到“五不”,即:不得在所住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公款吃请;不得在所住村购买廉价物品;不准收受所住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住村干部考评。年底,各镇年度考核小组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各级人大代表和部分群众代表对住村干部一年来开展的实际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镇干部年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住村工作评为差的,县委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住村工作考评由镇党委组织实施。
附 则
第十条 各村镇党委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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