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系统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中层干部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国土资源所、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及开发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包括非党员)。
第三条 局党组负责本系统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四)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改进措施等;
(五)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二)遵守中央、省、市、县及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与县委、县政府及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情况;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其它需要陈述的情况。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民主,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述职述廉的中层干部要通过个别交流、组织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和建议,也可征求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系较广的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本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报告个人及单位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进行述职述廉。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由各单位负责人宣读述职述廉报告。
第九条 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局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优称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建议对其予以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结果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察室和人教股要加强对述职述廉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和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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