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车辆维修
(1)局车辆维修必须在政府采购指定维修厂家维修(吉安、福友、通达、小汽车修配厂),特殊情况需在非指定厂家维修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2)局车辆正常维修需由局办公室出据维修单,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维修,费用自理。
(3)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上,须经局办公室指定人员到维修厂家现场核定,大型维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采购中心审核方可进行。
6、原则上不租车辆,特殊情况或遇紧急公务确需租车的,分管领导交办,办公室统一安排,擅自租车的费用自付。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购置必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统一申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局机关建立固定资产备查台帐,明确专人保管。局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3、各股室、副科级二级机构负责人要加强对单位所属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失盗或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4、因工作岗位的调整或调动,责任人应及时将所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所属单位,隐瞒不报拒不移交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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